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与广东某科技公司(买受人)签订多份工业交换机购销合同。实业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后,科技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其业主方退货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实业公司诉请科技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77万多元,科技公司则反诉要求实业公司返还已付货款100多万并腾退库存货物。一审法院认为,实业公司出具的一份对账单构成双方对合同价款的重新确认,双方钱货两清,故判决驳回实业公司的本诉请求,同时也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刘于俊律师承办买卖合同纠纷,接受实业公司的委托,经研判认为,一审判决对关键证据《对账单》的性质认定错误,且未正确适用质量异议期的法律规定。首先,律师指出,该《对账单》仅是实业公司在催款过程中,应对方要求提出的分期支付建议方案,其下方明细是为计算“先付一部分”的金额而列,并非双方达成新的价款合意。从商业常理看,实业公司不可能在已收到大部分货款且货物未被退回的情况下,同意将总价款大幅调减至低于已收款。其次,针对质量问题,律师主张,案涉合同约定了货到后的检验期限,科技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即便其主张因最终用户验收而迟延发现问题,也未在知道退货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实业公司并提供证据,应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为此,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双方后续协商的录音作为新证据,以此进一步印证对账单并无“钱货两清”的意思表示,科技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刘于俊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实业公司的货款主张77万多元,并维持了一审驳回科技公司反诉的判项。当事人在自行催收近两年未果的情况下,在判决胜诉后即全额收到货款,对结果非常满意。
刘于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