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詹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一市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销售岗。2023年5月,詹某某开始休产假。2023年7月,被申请人一向尚在产假期的詹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詹某某于2023年11月正式离职。詹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并出具离职证明,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二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二则提出反请求,要求詹某某赔偿因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6万余元。
办案过程
刘于俊律师承办劳动争议纠纷,接受申请人委托后,本律师重点围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这一核心焦点展开工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重大损害”的事实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有效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并最终由用人单位承担。更为关键的是,被申请人在詹某某产假期间发出解雇通知,本身已涉嫌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律师据此主张,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对于产假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请求,则依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济损失已实际发生,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詹某某作为“三期”女职工,应受法律特殊保护。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合计18万多元,并依法开具离职证明。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被申请人二要求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的全部反请求。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后有实际获赔。
刘于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