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某有限公司签订《蒸发器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蒸发量为3T/h的设备,合同总价150万元,原告支付了120多万元货款。设备交付后,原告发现其实际蒸发量仅为1.2T/h,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存在配件漏发、控制系统缺失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联络函、法务函催告其解决问题均未果。因设备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原告为减少损失,自行对设备进行了部分改造。后原告向被告提起主张减少价款的诉讼。
办案过程:
刘于俊律师承办定作合同纠纷,接受原告当事人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案件材料,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根本违约。考虑到设备已经无法退还,办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固定被告违约证据,包括双方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设备不达标的沟通;二是合理计算损失,主张因设备处理量仅为约定的一半,故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半,被告需返还多收货款;同时,将原告为弥补缺陷所支出的必要改造费用列为直接损失。三是论证股东连带责任,因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减少价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共计60多万元,被告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刘于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