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于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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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罪】贷款业务员工作中涉嫌诈骗罪辩护成功适用缓刑

发布者:刘于俊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3139人看过 举报

2024-06-25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左右入职涉案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贷款中介,陈某某的工作岗位为业务员,被告人通过电话推广招揽客户,被害人郭某某为客户之一,公司向被害人出具收条,扣除贷款金额中19万多作为代为归还银行利息,最后该款项为公司非法占有,作为奖励分发给公司内部各级人员,被告人分得部分奖金。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该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均被抓到案,由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辩护观点:

刘于俊律师承办诈骗罪刑事辩护,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分析从被告人陈某某入职公司的认知角度来看,这份工作是合法合规的。而对于被害人郭某某的抵押贷款,陈某某尽职尽责为其四处奔走,办理相关解押、公证、申请贷款的相关手续,均是按照正规流程办理,对郭某某能够成功办理贷款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该贷款也是真实的。扣除郭某某第三年利息19万多的诈骗方案,是公司的经理赵某某提出,陈某某作为下属员工,仅仅是按照上级指示与郭某某沟通,后来公司盖章出具收条,向郭某某保证代为归还第三年利息,这些情形都使得陈某某对于扣除利息的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正确的认知,虽然经侦查,当时公司并没有代郭某某偿还利息的意愿,而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但陈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因为职务行为无意中参与了犯罪,获取了部分犯罪所得,其主观恶性极小。而且陈某某任职期间协助多名客户办理了贷款业务,也仅有郭某某这个客户涉嫌被扣费诈骗,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仅有一次,且其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2021年12月2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坦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官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用实际服刑),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刘于俊律师,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全日制),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执业多年,深耕民商事及刑事领域,以专业、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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