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投资方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回购义务人陈某某及其控股的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投资1200多万元认购标的公司股份,并设定了明确的股权回购条款。根据《补充协议》,若标的公司未能在2016年底前进入特定行业目录、实际净利润未达预期70%、或未能在2019年底前完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情形出现,陈某某负有回购义务。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投资款。此后,协议约定的多项回购条件均已触发。2018年12月,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向陈某某发出《股份回购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但陈某某未予履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支付投资本金及按年利率8%计算的回购利息。
办案过程
刘于俊律师承办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接受原告当事人委托后,承办律师重点围绕合同效力、回购条件成就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争议焦点组织诉讼。首先,律师主张案涉《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律师通过提交投资转账凭证、标的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协议约定的回购触发情形已全部实现,陈某某的回购义务已成就。针对被告以行业政策变化、公司经营困难等为由提出的抗辩,律师指出,该等事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免除其基于有效合同所承担的约定义务。整个诉讼策略聚焦于合同严守原则,强调回购义务的独立性,避免了与标的公司自身债务问题的纠缠。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股票回购款及利息请求共计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刘于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