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高某某入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申请人),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高某某的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2万多元加销售提成,工资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及其关联方个人账户等多个途径发放。自2022年10月起,第一被申请人开始拖欠高某某工资,同时2021年度的销售提成亦未支付。2022年12月,高某某以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第一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高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并主张其他三家关联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过程:
刘于俊律师承办劳动争议纠纷,接受劳动者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在于两项事实的证明:一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二是其余三家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构成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一点,我们指导当事人固定了关键证据,包括其与公司统计人员、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清晰显示了其工资标准、被欠薪月份及2021年度提成具体金额;同时,结合银行流水,证明了工资由多个关联账户发放的模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得用人单位单方主张的低工资标准未被采信。针对第二点,我们着重论证了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业务交叉、管理混同的事实,主张其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权益,依据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裁决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最终支持我方提出的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共计40多万元的请求,并裁决被申请人一的另三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并实际获赔到款项。
刘于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