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跟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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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跟鹏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城XX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山东XX律师。

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

原告XX城XXA公司与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城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城XX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248240元、利息(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被告与李X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21日与李X1结算共欠工程款24824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每日支付10%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以上款项;因李X1所承包的工程尚欠原告商砼款,2020年10月10日,将该债权概括转移给原告。债权转让通知书亦书面送达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金额不对,被告给李X1出具欠条后,B村用镇政府拨付的修路专用资金代被告支付李X170000元,该款项应当扣除,在欠条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与李X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21日与李X1共结算工程款278240元,2018年12月30日支付30000元后,出具248240元的欠条,对于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向李X1出具欠条后,未在约定的2020年10月1日前向李X1归还欠款。同年10月10日,李X1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XX城XXXX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双方共同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转让方李X1与接受方XX城XXXX公司分别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2020年10月17日原告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于2020年10月19日签收。对转让的上述债权,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至今未向原告XX城XXXX公司归还。

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与李X1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向李X1出具的《欠条》、李X1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李X1为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施工修路,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应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为李X1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欠款履行日期,现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李X1对被告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现李X1将该笔24824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对债务人即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归还248240元的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已通过B村民委员会支付给了李X170000余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均系收到条复印件,对该还款事实,李X1亦不认可是被告还款,故对辩解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与李X1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之前,故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城XXA公司欠款本金248240元;

二、被告XX城XX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城XXA公司利息三、驳回原告XX城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跟鹏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首批知识产权师、社会工作师、潍坊仲裁委仲裁员、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0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专利、商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