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6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妨害公务案
1.简要案情:
2014年8月24目21时许,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原味涮肚烧烤店门外的餐桌上就餐,胡某醉酒后无故殴打店主闹事,店主报警,民警赶到后表明身份对胡某进行劝阻,胡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民警,并对民警王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民警在将胡某带离现场过程中,胡某在警车上又对民警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王某某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吉林师范大学附近一网吧内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得到了王某某的谅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观点,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2.律师点评:
本案系醉酒后失去自我控制,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不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其刑期不可能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时至回家过春节。
3.律师建议:
控制饮酒,酒后失态,酒后伤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