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25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1.简要案情:2016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XX市铁西区宏泰第一城XX楼XXXX室自己家中卖给朱某某冰毒两包,合计重量约1克。2016年8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XX市XX区检察院附近卖给王某某冰毒一包,重约0.6克。原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贩卖冰毒1.6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认缴罚金,依法酌定从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吉林省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以下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克甲基苯丙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之规定,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二审应当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于2017年3月31日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元。
2.律师点评:本案系毒品犯罪,该罪名本身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严厉打击;但被告人属于临时起贪念,且未实际获取利益;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3.律师建议:为了自己和家人的身心健康,必须远离毒品,切不可贪图暴利去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