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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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首被害人谅解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韩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1.简要案情:

2011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自家持铁掏灰耙将与其儿子韩某某争吵的王某某打成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持械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韩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本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韩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律师点评: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矛盾,进而发生故意伤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只有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才有可能突破法定最低刑量刑。

3.律师建议:

街坊邻里之间发生争吵,首选互相理解,互相让步,避免事态升级,以致酿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