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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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首情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缓刑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30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简要案情: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雇佣贾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在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五期其承包的工地干活,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改装的吊车往楼上调动沙子、水泥。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操作吊车,被害人胡某某在楼下负责往吊车的桶里装沙子、水泥,贾某某负责把吊上来的沙子、水泥倒在施工的地方。当他们施工到10时40分许,被害人胡某某被电致死。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辩护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律师点评:

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施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自制吊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打120施救,并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即调取了询问笔录,因当时未立案也未对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宽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故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3.律师建议:

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要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切不可自作聪明,擅自违规,以致酿成大错,追悔莫及。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