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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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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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影响定罪量刑”主要犯罪情节的,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2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杀人上诉案

1.简要案情:2013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山峰委一组刘彦明家麻将馆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扬言要收拾高某某,而后二人离开刘家。高某某回家后,发现香烟落在刘家,遂携带自家弯刀前往刘家,在返回途径李某某家房后时,与刘某某及其姑爷被害人谢某相遇,三人再次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高某某用弯刀猛刺刘某某、谢某数刀后逃跑,刘某某、谢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其带刀出来系因为回家削苹果顺手带的,其只是拿刀横着划拉几下,并没有用刀扎被害人。一审法院综合控辩双方意见认为,被告人前妻在证言中并没有证实其回家用刀削苹果的细节,且根据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谢某腹部损伤深达腹腔、胸腔,刘某某右腹部损伤深达腹腔,并非是划拉所致。故其辩解不成立。因被告人高某某未能对主要犯罪情节如实供述,已影响到定罪量刑,其虽然主动投案也不能成立自首。最终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成立自首,同时被告人高某某亲属尽最大努力代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民间纠纷,被害人对事实的发生又存在一定的责任,故二审改判被告人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律师点评:民间纠纷因日常琐发生矛盾,因被害人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人用刀捅扎被害人致死,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已尽最大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宽处罚。

    3.律师建议: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说明不能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谎言不能逃避法律追究,更不能代替法律规范;只有在二审庭审时重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争取自首,才能得到从宽处罚。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