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3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1.简要案情: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到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合力村一组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口,持警棍砸被告人徐某某家玻璃,徐某某持刀出门,双方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徐某某用尖刀将杜某某扎伤,杜某某离开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杜某某右胸部两处创口及左侧腋后斜下方创口为致使伤,损伤致双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抓捕,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律师点评: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杜某某深夜持电警棍砸被告人家玻璃,被告人为了使自家安全不再受到不法侵害,持刀叉出门防卫,被害人用电警棍击打被告人持叉的手,夺叉之后对被告人乱扎乱捅,将被告人肩膀、后背及腰部多处扎伤,被告人徐某某持刀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杜某某故意挑起事端,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徐某某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3.律师建议: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只能以“防卫过当”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如果该案发生在现在,则应以“正当防卫”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