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杨广仓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四平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减轻处罚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3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1.简要案情: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到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合力村一组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口,持警棍砸被告人徐某某家玻璃,徐某某持刀出门,双方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徐某某用尖刀将杜某某扎伤,杜某某离开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杜某某右胸部两处创口及左侧腋后斜下方创口为致使伤,损伤致双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抓捕,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律师点评: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杜某某深夜持电警棍砸被告人家玻璃,被告人为了使自家安全不再受到不法侵害,持刀叉出门防卫,被害人用电警棍击打被告人持叉的手,夺叉之后对被告人乱扎乱捅,将被告人肩膀、后背及腰部多处扎伤,被告人徐某某持刀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致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杜某某故意挑起事端,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徐某某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3.律师建议: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只能以“防卫过当”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如果该案发生在现在,则应以“正当防卫”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