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
2021年X月,A与B公司签订《XXXX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先付5万元定金、再分6期支付18万元首付款,并另行向B出具的借条“借款13万元”完成首付。后因B要求先还清“借款”才能签正式合同,A拒绝并投诉至房管部门。B遂发出《挞定函》,没收定金并另售房屋。A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返还18万元并赔偿利息;B反诉要求没收定金5万元。
庭审中,A的代理律师黄斐提交录音、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B以“首付分期”诱导签约,后又以必须清偿“借款”作为签约条件,属拒绝履行预约合同;
认购须知、延期付款承诺等关键文件并非A本人签署,不能作为违约依据;
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购房人。
法院采纳黄斐意见,判决:
解除《定购协议》;
B 30日内返还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13万元;
驳回双方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责任比例分担。判决已生效。
黄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