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
2019 年 X 月,A公司与B局签订《XXX项目 1 号地块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暂定总价 1 200 万元。2019–2020 年 6 月,A公司共供货 12 218 506.51 元,B局已付 8 770 000 元,尚欠 3 448 506.51 元。因工程停工无法封顶,A公司诉请一次性结清全部欠款并按年利率 5.775% 计付逾期利息。B局辩称未办最终结算、货款数额及利息基数有误。法院认定:
供货金额经双方 11 期对账单锁定,欠款 3 448 506.51 元事实清楚;
合同付款节点因停工已无法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全部余款;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5.775%计息至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 19 138 元由B局承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须一次性支付欠款本息。
黄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