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
2024年X月X日,A与借款人B、担保人四川XX有限公司(XX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5万元、最迟2024年X月X日归还本息40万元,XX公司提供未明确方式的担保。A分三笔共转账35万元;同年X月X日B仅归还5万元后再无还款。A遂委托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黄斐律师提起诉讼,要求:
归还剩余本金30万元;
按年利率13.8%(LPR四倍)支付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法院采信黄斐律师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保全费票据等证据,认定:
B须30日内偿还3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13.8%计付的利息;
XX公司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B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足时承担清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
案件受理费3033.5元、保全费2109元由B、XX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上诉,A已申请强制执行。
黄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