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亮点
检察院起诉时认定某二系主犯,经黄律师辩护,成功将某二辩护为本案的从犯。
案情回放
被告人某黑介绍被告人某二帮他人运输毒品。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某二邀约被告人爬某驾驶云 KJT081号摩托车从勧海县西定乡,经勐海县城、格朗和乡运送毒品至景洪市嘎洒镇,同日22时30分许到达嘎洒镇至勐海县城方向1公里左右的路边,等待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摩托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0包,经称量净重9943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氯胺酮。
本案中黄斐律师为某二的辩护人。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办案过程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某二、某四、爬某共同运输毒品氯胺酮晶体99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二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某四、爬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辩护人认为:某二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并结合全案做了细致的分析。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四、某二、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9943克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人某二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不当,不予支持。
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某四在犯意提起、毒品及接货人号码提供方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某二、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某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爬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黄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