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亮点:本案同案犯三人,一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徒刑,黄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4日19 时许,在景洪市机场老路某物流分装点,从快运单号为76*8513567准备寄往广东省佛山市的茶叶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氯胺酮3块,净重3036. 7克。同年4月7日,公安局在景洪市曼景兰某快递点,从运单编号为310241*9291准备寄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茶叶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3 块,净重2999.2克。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运输毒品氯胺酮3036.7克、甲基苯丙胺 4992.8克,被告人赖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6克,被吿人李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3.6克,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办案过程:
本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谢某为第一被告人,赖某为第二被告人,李某为第三被告人,经黄律师根据全案细致分析、辩护,赖某被判处的刑罚为三人中最轻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人民币13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赖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四、查获的毒品氯胺酮3036.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7 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992.1克、手机五部依法没收。
黄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