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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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X与宁波某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黄斐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542人看过 举报

2021-02-0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普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邬X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8928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11万元全权委托第一被告进行项目合作,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2018928日起至2019928日止。之后原告委托的债权人代表李X与第一被告于201994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确认了第一被告向原告取得合作款11万元的事实,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以及支付方式,还约定了若第一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且须支付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签订了该《还款协议》后,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视为无效。第二被告邬X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协议》上签了字,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协商还款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诉请: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1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00元(按总金额的10%计算)。

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原告普X与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初始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在201994日原告代表李XX与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已明确110000元的性质为借款,且经双方签字认可,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已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1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邬X以担保人身份对协议书中的借款进行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邬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本案律师费用,因双方之间的还款协议未就此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普X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0元。

二、被告邬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宁波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邬X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黄斐律师,2009年本科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2019年至202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法学研究生课程,现任西双版纳州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
1532820********10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