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X与被告玉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2020年4月28日晚21时,因陈某(玉X丈夫)的租户吴X在其门市储存的甲醇溶液泄露起火引发火灾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玉X应当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将自己房屋出租给原告前,未保障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安全居住标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被告吴X非法存放危险易燃甲醇溶液行为视而不见,未认真核实吴X实际存放物品,未尽到房屋所有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存在重大过错,系火灾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吴X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非法私自存放危险易燃化学品甲醇溶液,系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火灾事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进行沟通协调,但均遭二被告拒绝。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侵权直接经济损失93036.35元以及原告重新租房费用15000元,共计108036.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吴X口头辩称,原告诉请被告玉X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吴X是同意的。被告吴X和玉X签订租房协议后,就一直存放甲醇物品,都是用于销售,被告玉X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原告起诉要求承担重新租房的损失1.5万元,被告玉应扶应将未履行的房租退还原告,能否抵销是另一回事,且重租房屋是否是1.5万元我们也不知晓,故不认可。原告应将当时的损失及定损材料提供。
被告玉X辩称:一、本案的起火原因系吴X违规操作引起,并非房屋自身原因起火,也并非玉X的原因起火。
二、对于刘X的财产损失,玉X与刘X所签的《租房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玉X不承担责任。
三、吴X与玉X约定租用该房屋是用来存放副食,吴X私自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玉X并不知情,吴X与玉X签订的《租房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吴X的原因造成相邻租户财产损失,一切损失由吴X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玉X在与被告吴X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承租方不得在门市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原告刘X因火灾财产受损与被告玉X向被告吴X租赁房屋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原告刘X要求被告玉X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X应对火灾造成原告刘X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的数额为准,对原告刘X主张的重新租房的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吴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直接经济损失93036.35元;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