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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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

发布者:黄斐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827人看过 举报

2021-02-0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

诉讼请求:

  •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25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多次转账给被告,合计转给被告125000元,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00元,承诺在2019年6月5日前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还款。

根据庭审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326日至201953日期间,被告黄X多次向原告陈X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25000元。2019520日,被告针对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陈X12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期限于201965日前还清。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在交付借款后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原告陈X提交的借条和转账记录相互结合可以证明被告黄X向其借款共计125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被告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其方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本金125000元,按年利率6%20196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被告黄X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黄斐律师,2009年本科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2019年至202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法学研究生课程,现任西双版纳州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
1532820********10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