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与平XX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5民初1358号
原告刘XX,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XX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XX,
委托代理人A,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XX,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A与被告平媒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必须以本院(2016)豫1725民初第1357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2016)豫1725民初第1357号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C
吴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