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存权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8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为被控容留卖淫罪的李某争取了缓刑!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30刑初668号
案件判决文书链接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09a9435-d139-4305-933e-9a175ab343f6&KeyWord=(2016)粤0703刑初668号
案件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13年2月在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15号102室开设衡正堂保健按摩店,并于2016年初聘请被告人李某琴管理该店的日常工作。为招揽生意,衡正堂保健按摩店另租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西路27座1号202室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农某、晏某、陈某2、王某兰等失足妇女在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5月4日20时许,民警到衡正堂保健按摩店内检查,抓获被告人肖某、李某琴,从事卖淫的失足妇女农某、晏某、陈某2、王某兰,以及在衡正堂保健按摩店附近嫖宿后准备离开的嫖客邓某、郭某。次日,民警抓获曾于2016年3月5日、4月17日两次到衡正堂保健按摩店嫖宿的嫖客陈某。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李某琴犯容留卖淫罪,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量刑建议书,建议被告人李某琴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被告人李某琴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于2016年11月1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刘存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也就是偶尔帮忙协助收取钱,在协助容留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二、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李某琴主观恶意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三、被告人李某琴从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李某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李某琴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不大,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五、被告人李某琴没有从本案的犯罪活动中实际牟取到个人利益,对此法庭也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六、被告人李某琴愿意预先缴纳法院判处罚金。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粤0730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判决后就当天释放的结果。
本案判决书官方公布的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09a9435-d139-4305-933e-9a175ab343f6&KeyWord=(2016)粤0703刑初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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