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江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精通法律,对刑事、民商事等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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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被控销售假烟非法经营罪的张某盛争取了马上释放!

发布者:刘存权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1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为被控销售假烟非法经营罪的张某盛争取了马上释放!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05刑初630

 案件判决文书链接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d92abcb-f8a8-4b6f-9159-376339a7c834&KeyWord=2016)粤0705刑初630

案件简介: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盛于20131011日至20151220日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新会区崖门镇怡新商店(以下简称“怡新商店”)内销售香烟,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认为被告人张某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没收作案工具运输车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张某盛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117日以新检公刑诉(2016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盛犯非法经营罪,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被告人张某盛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于2016121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刘存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盛属于自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于2015年之前无证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张某盛主观恶意性不大,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无证经营烟草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其销售范围较小,销售时间较短,数量不大,获利最多也仅仅只有7500多元,而且其无证销售的行为和有证销售烟草的利润完全相同,只是有证和无证的区别,被告人张某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四、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的数额15余万,该数额不具有准确性,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被告人张某盛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不大,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六、被告人张某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七、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条件较差。八、被告人张某盛愿意积级缴纳法院判处罚金。

刘存权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没收运输车辆,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对于扣押的粤J×××××号小汽车不属于作案工具,是被告人张某盛一家人的共同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1、本案车辆用于运输烟草的证据不足,因为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孤证,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也就是说该车到底运输了几次烟草?具体哪几次是使用过该部车,哪几次是用了别的车辆运输的?使用该车运输的具体时间,等等这一切均没有查清,因此关于使用该车的情况不明确,仅仅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据不足的。2、退一万步讲,该车也不属于作案工具,不应当没收。首先,对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应作狭义上的理解,即“专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也就是说这些物品是专用于犯罪活动的而不作其他使用,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而偶作其它使用。在该案中,该车是其合法财产汽车,只是其家庭使用的交通工具,是日常生活的需要,即使偶尔有用于运输烟草,也并不是专门用于实施运输烟草犯罪的。在该案中,这辆汽车并不是专门为运输烟草而购买,也就是说这辆汽车不是专门用于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从功效上来看,涉案轿车只是作为普通交通工具,与搭乘出租车或公交车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过度扩大“作案工具”的外延,将普通交通工具也纳入“作案工具”的范围,并予以没收。其次,汽车运输的和非法经营罪没有内在的关联性。即使汽车曾经用于运输过烟,但这些烟本身也是真的,也就是说被告人买真烟和用车运输真烟的过程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用车运输真烟草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这个行为没有违法性和惩罚性,也没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之所以构成犯罪只是后续的行为,也就是因为没有许可证销售烟的行为才构成了犯罪,没有许可证销售真烟构成的非法经营罪和用车运输真烟并无关联性。虽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或解释何谓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辩护人认为可结合罪刑相一致原则和一般生活经验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涉案的轿车,从关联性原则考虑,被告人是驾车到商店,还是乘出租车到交易现场带走,是对于其运输这些烟草的行为的完成影响不大,也就是说,被告人开车到商店对烟草交易的完成关联性不大;从相当性原则考虑,仅仅因为被告人曾经运输过烟草而没收其轿车,显然违反罪刑相一致原则。同时该车系被告人和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系不可分割物,为了保护案外人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将该车辆返还案外人。    

判决结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128日以(2016)粤0705刑初630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没有认定运输车辆为作案工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取得了判决后就当月释放的结果。

本案判决书官方公布的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d92abcb-f8a8-4b6f-9159-376339a7c834&KeyWord=2016)粤0705刑初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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