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江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精通法律,对刑事、民商事等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1382235770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江门律师成功为撞死人被控交通肇事罪的韩某争取了缓刑!

发布者:刘存权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7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为撞死人被控交通肇事罪的韩某争取了缓刑!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03刑初512

 

案件判决文书链接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3ca824f-2e93-4bc3-8756-e70a85a7127e&KeyWord=2016)粤0703刑初512

案件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4151940分,被告人韩某驾驶豫C×××××号牌小汽车沿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从群星市场往建设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群星大道和祥超市前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由黄某远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并导致黄某远及其摩托车分别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T×××××号牌小汽车、粤J×××××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远受伤和四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418日,黄某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检验,黄某远体表见多处擦挫伤和缝合创,系于伤后死亡。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817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被告人韩某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对于交通肇事案件,要获得有效的轻判必须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很多时候只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才有机会争取缓刑。但是韩某家属告知刘律师被害人不同意调解也不愿意谅解,刘律师多次联系被害人家属,均拒绝接听,并且语气很不好,双方谈判进入僵局,后刘存权律师多次积极找被害人家属,主动和被害人家属沟通,并且多次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代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让被害人意识到被告人过失开车撞死被害人也并非恶意,赔偿达成谅解才对双方都最有利。刘律师最终用真诚打动了被害人的家属,后双方均达成了调解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于2016826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刘存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确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予从宽处理。四、被告人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均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过失犯,主观恶意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1125日以(2016)粤0730刑初512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取得了判决后就当天释放的结果。

本案判决书官方公布的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3ca824f-2e93-4bc3-8756-e70a85a7127e&KeyWord=2016)粤0703刑初512

刘存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822357709
  • 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591分 (优于91.6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9篇 (优于99.4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存权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4164 昨日访问量:10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