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江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精通法律,对刑事、民商事等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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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推翻被控故意伤害罪,争取了立即释放!

发布者:刘存权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5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罪辩护成功推翻被控故意伤害罪,争取了立即释放!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04刑初107 

案件判决文书链接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89eb44e-3bbb-4243-9be1-f8f4f881637d&KeyWord=赵某庆

一故意伤害案,刘存权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当月释放。本案的被害人被打后,一开始称是记不清楚是谁打的,因此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几个月后和另外一个证人又到公安机关说突然记得起打他的人是谁,于是检察院又把被告人赵某庆逮捕了,被害人认为其是得了“近事逆行遗忘”症(失忆症),所以一开始记不清楚是谁打,后来才记起来了。刘存权律师经查询很多资料证实:“极低可能会出现失忆后又想起来,这种奇迹般的恢复记忆的比例少到可以忽略不计,只有电视神剧才有的情节”,并且分析出被害人的陈述多处地方存在明显矛盾,是伪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当月马上释放。

案件简介: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1220日凌晨030分许,被告人赵某庆、郭某军与亲友赵某1、郭某等多人在江门市江海区滘头中环广场名豪夜总会B11房间饮酒期间,赵某1与其女性朋友刘某银发生争吵,刘某银遂找其在该处工作的女儿吴某帮忙,随后吴某带上与其在另一房间聚会的被害人卢某及汪某、韩某三人到B11房间了解情况,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及争斗,被告人赵某庆、郭某军二人持烟灰缸及啤酒瓶将被害人卢某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卢某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相对应位置的硬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庆、郭某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96日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庆、郭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量刑建议书》江海检公量建【201681号提出对被告人赵某庆、郭某军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办案过程:被告人赵某庆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于201696日,121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刘存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庆构成故意伤害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仅只依据被害人卢某鑫前后明显矛盾的假口供以及极有可能串通好的韩某德的口供来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明显是错误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赵某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1、被害人卢某鑫的公安的口供明显作假,法院不应当采纳。2、被害人韩某德的公安的口供明显作假,法院不应当采纳。二、赵某庆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赵某庆不构成犯罪。三、以上的无罪辩护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是如果法院最终非要认定其有罪,也就是说退一步讲,即使在被告人赵某庆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也请求合议庭对以下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将其量刑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1、本案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是事出有因,被害人对造成自身伤害并导致重伤的结果存在严重的过错。2、被告人赵某庆等人在事发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只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的受伤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3、从本案整体上分析,被告人赵某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4、被告人赵某庆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不大,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5、被告人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6、赵某庆悔罪态度好,积极让赵某祥去赔偿被害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只依据被害人和韩某德的存在严重瑕疵的假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庆主观上、行为上都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判决其无罪立即释放。如果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应予以纠正。即使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造成被害人重伤是被告人赵某庆意想不到的结果,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被害人卢某鑫等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受伤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结合案发时被告人人身受到严重威胁,其行为明显是具有防卫的性质,且被告人也要求赵某祥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等情况,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将其量刑为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江门市江海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125日以(2016)粤07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庆不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该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仅只构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取得了判决后就当月释放的结果。

本案判决书官方公布的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89eb44e-3bbb-4243-9be1-f8f4f881637d&KeyWord=赵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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