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江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精通法律,对刑事、民商事等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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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律师成功推翻六宗盗窃案及鉴定价格,获提早释放!

发布者:刘存权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8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推翻六宗盗窃案指控及部分鉴定价格,获提早释放!

               刑事判决书(2016)粤0730刑初510

案件判决文书链接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cdc9b59-30b2-4a4c-a765-a70600ba7e8d&KeyWord=杨某汉

 感谢法官的谨慎判案,并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检察院起诉杨某收购赃车共八宗,刘存权律师为其辩护:“提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其中有三部摩托车的鉴定价格竟然会比被害人购买的价格还高,完全不符合常理,而且通过讯问其他多名同案犯,提出了其中六宗案件并非杨某所为,而是另有他人,疑点重重。”本案先后开庭三次,多次补充证据质证,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全部辩护意见,推翻了检察院其他六宗的指控和价值鉴定,最终仅仅只认定为两宗!

案件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7月至10月期间,王某贵、陈某康等人先后多次窜至蓬江区五福三街、良化新村、江华路、美景里等地,先后盗窃二轮摩托车二十部。得手后,将摩托车先后卖给被告人杨某汉,杨某汉明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旧将其收购,共收购摩托车八部,涉案价值人民币44810元。于2016816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汉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曾于2011510日因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一年二个月,现五年之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被告人杨某汉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会见杨某汉时,被告人杨某汉承认确实有多次收购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但是指控的八部摩托车中有其中六部并非其所为,只是因为办案部门存在刑讯逼供所以之前的口供是按照办案部门的要求乱承认的。

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案存在严重问题,极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但由于被告人杨某汉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比较迟,伤势已经基本痊愈,很难收集有关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杨某汉多次确认其只购买名牌女装摩托车,绝不可能购买男装摩托车以及杂牌的女装摩托车而且办案部门证据的漏洞一大堆其中有三部摩托车的鉴定价格竟然会比被害人购买的价格还高,完全不符合常理

2016830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刘存权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讯问被告人杨某汉以及其他同案犯,高度一致的证实了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而且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明显错误,所有被告人都当庭一致表示:杨某汉当时要求购买的是名牌女装摩托车,而不可能是杂牌摩托车以及男装摩托车,因此指控的其中六部摩托车并非杨某汉所为。而且提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其中有三部摩托车的鉴定价格竟然会比被害人购买的价格还高,完全不符合常理。检察官无法当庭回应刘存权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和质问,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也认为本案的价值鉴定确实存在问题,而且案件事实也存在问题,疑点重重。公诉人多次连忙向审判长申请停止审理,要求回去补充证据再开庭,本案先后开庭三次,多次补充证据质证,同年1124日、1228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着摩托车指控的数量、价值鉴定再次展开激烈的辩论。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1230日以(2016)粤0730刑初510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指控摩托车数量和鉴定价格的异议,法院最终认定,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八部摩托车,只认定为两部,其他六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也认定价格鉴定存在问题,很多价格鉴定明显不符合情理,检察院指控的价值44810元,最终只认定为11960元,由于被告人杨某汉是累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判决缓刑,而且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由于之前关押在看守所已一年,因此判决两个月后被告人就已刑满释放。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推翻了指控的摩托车数量和价值认定,使量刑达到最低,而且取得了判决后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

 本案判决书官方公布的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cdc9b59-30b2-4a4c-a765-a70600ba7e8d&KeyWord=杨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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