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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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章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02096号 原告吴某,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高举、章凯,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淮安光明眼科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王升化,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举、章凯,被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升化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在工作时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颜昌铭,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生活方式存在差异,且因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数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改变不好的生活习惯,但被告毫无改变,为此,原告失望透顶,现双方形同陌路,毫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颜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3年7月,我在原告单位进修时与原告相识、相恋,次年3月6日我们领取结婚证,可见双方并不缺乏了解,而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我与原告的婚生子颜昌铭现在才10个月大,作为父亲我想给孩子及原告一个完整的家,从原告起诉离婚至今,我们一直生活在一起,综上,我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离婚的程度,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颜某于2013年7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颜昌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因双方在生活方式、处理问题的方法及孩子的抚养等方面存在差异,以致双方时有争吵,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改正其缺点,但效果并不明显,失望之余,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结婚时间尚短,还处于磨合阶段,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争取和好的机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颜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代理审判员戚迎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胡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章凯律师江苏淮安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秉承执业信条:当事人的信任,是我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