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XX公司与福建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XX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XX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上诉人安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