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江苏XX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开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C,女,汉族,1956年8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 被告江苏XX公司,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与被告B、江苏XX公司、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B、江苏XX公司的起诉,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3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