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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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XX高法民一申字第2183号

发布者:章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XX高法民一申字第218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XX高法民一申字第2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XX医院,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代理人:A、B,均为医院职员, 再审申请人A、B与被申请人广州XX医院(下称广州XX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中法民一终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B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虽然认定了广州XX医院在术后护理方面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责任比例方面认为其仅承担3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有失公平,证据显示医方不仅是严重疏忽,而且是不尽医护职责,这才是导致患者肺部感染的根本原因,(二)二审判决在核定赔偿数额上适用法律错误,其核定的标准不是广州市的标准,(三)二审判决遗漏诉请, 广州XX医院提交意见称:A、B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医生、护士的查房从未间断,长期医嘱显示甲钴胺和维生素B1这两种基本的神经营养药一直没有停过,A、B的申诉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广州XX医院在术后护理、临床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不规范、不及时的问题,增加了患者发生肺部感染的机会,与患者最终因肺部感染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通过对患者死因的分析,其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应为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广州XX医院在护理方面的过失应为次要因素,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医方对患方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经查,A、B于2009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广东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金额,故二审法院核定的赔偿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2009年3月18日之后的医疗费问题,不属于医方承担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A 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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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