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凯律师
章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淮安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金堂与A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章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金堂与谭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商初字第1594号 原告:金堂, 委托代理人:章凯钟,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金晶, 委托代理人:许炳跃, 原告金堂诉被告谭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如敢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凯钟、被告委托代理人许炳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13年9月5日还款,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5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还款期限届至,被告通过转账方式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1300元,余款18700元至今尚未归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700元,并支付2013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8700元和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收条,拟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50000元借款的事实; 3、发票,拟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对该50000元借款无异议,但被告已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具体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准,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银行打款查询明细9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汇款2000元、2013年8月24日汇款2000元、2013年8月28日汇款2500元、2013年8月30日汇款2000元、2013年9月1日汇款2000元、2013年9月4日汇款2000元、2013年9月8日汇款2500元、2013年9月14日汇款2500元、2013年9月19日汇款2000元、2013年9月22日汇款2000元、2013年9月24日汇款2500元、2013年10月4日汇款5300元、2013年10月7日汇款2000元,合计31300元的事实,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故本院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期限内约定日利率为1‰;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按逾期额×1%另行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有被告的签名,确认借款金额、期限等事项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归还31300元,被告应当归还剩余借款18700元,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内日利率为1‰,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8700元和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双方约定及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结合被告于诉前已归还借款本金等情况,酌情支持律师代理费1500元,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谭金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堂借款本金18700元,并支付2013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8700元和年利率24%计算); 二、谭金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堂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驳回金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金堂负担15元;由谭金晶负担119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如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赖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章凯律师江苏淮安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秉承执业信条:当事人的信任,是我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