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瑞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驻马XX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XX;政&XX;裁&XX;定&XX;书(2016)豫1725行初第63号原告A,男,汉族,1972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XX,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A,驻马XX民警,委托代理人A,驻马XX民警,原告A诉被告驻马XX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驻马XX承担,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A人民审判员 B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