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瑞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1725行初第63号原告黎XX,男,汉族,1972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牛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A,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A,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民警,原告A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X,原告A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承担,审判长A审判员B人民审判员C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