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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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金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发布者:邵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1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婷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从经营汽车租赁公司的楼某处骗租价值人民币61000元的轿车1辆用于向杨中其抵押借款。后该车被取回。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辩解,其诈骗行为系陈某唆使,中了陈某圈套。

辩护人邵婷婷的辩护意见是,车辆系被告人金某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合法租赁所得,并非骗租所得;被告人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因欠债产生了骗租车辆抵押借款变现的邪念。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金某从本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某处骗租得价值人民币61000元轿车1辆。后被告人金某联系制造假证人员针对该车伪造行驶证、身份证,并于同年11月1日中午利用伪造证件将轿车抵押给杨某借款。同日下午,杨某将该车开至江西省。当晚,被告人金某及楼某即通过车辆GPS系统将车辆取回。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取得了被害人楼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楼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医院检验报告单、医院门诊病历、医院疾病诊疗证明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银行明细对账单、银行交易结果查询、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邵婷婷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邵婷婷律师,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金华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东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阳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