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住浙江省。曾因赌博,于2017年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赌博,于2018年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婷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政府为鼓励农户种粮,在2010年到2014年期间,对粮食种植大户(全年累计种植大小麦、水稻20亩以上)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直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XX。被告人申某以伪造种粮面积清单等方式,虚报种粮面积,骗取规模种粮补贴款,具体如下:X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规模种粮户面积申报表、承包流转耕地面积清单、下拨粮食种植大户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申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邵婷婷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暂存本院及公安机关由被告人申某退缴的人民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五元,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