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X,男,1988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婷婷,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7日早上7时10分许,被告人侯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金义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义东公路45千米+750米本市画水镇钟店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借道通行的由许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及被害人许某1重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XX陪同被害人许某1到医院救治,并谎称已报警。11月8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侯XX因与被害人许某1家属就医药费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于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此后,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被告人侯笑笑接受调查,其均未到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4月30日,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侯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未确保安全,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1驾驶电动自行车借道通行,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XX已与被害人许某1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许某2、潘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接警单详情、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保险单复印件、病历材料、视频监控、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伤)字[201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侯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侯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付,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XX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邵婷婷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