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吴某系 A 投资集团下属分支机构的分理处负责人。A 投资集团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息返利、资金安全、支取便捷作为宣传噱头,通过口口相传、线下会议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吴某受安排担任分理处负责人,参与本案资金吸收工作。
经办案机关审计统计,吴某参与期间,该分理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九百余万元,给 56 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三十余万元,吴某获取工资、管理费、奖金等违法所得合计一百六十九万余元。该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量刑区间本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侦查阶段,吴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韦子力律师担任吴某的刑事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完整阅卷,梳理审计报告、言词证据、书证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辩护关键点,同时指导当事人开展退赃退赔工作。
辩护工作要点
犯罪数额的质证抗辩: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本人以及法律规定范围内近亲属的投资金额,应当从指控的犯罪吸收总额中予以扣减;同时集资参与人的转投、复投金额不应计入吴某个人的吸收犯罪金额,请求法庭对涉案数额予以精准认定,降低当事人的责任基数。
积极推进退缴、退赔,化解被害人损失:在律师的引导下,吴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80 万元,另外自行向 20 名集资参与人退赔相应款项,后续取得 27 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后果,夯实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
挖掘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吴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当事人系初犯,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同时本案存在大量重复投资的客观情形,请求法院综合予以考量。
充分结合案件背景提交辩护意见:结合案卷证据,向法庭说明吴某参与犯罪过程中的客观背景,请求法院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争取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对吴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当事人在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成功获得缓刑处理,不用实际收监服刑,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韦子力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类案件、企业刑事合规、刑事被害人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犯罪、数额类经济犯罪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经济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现有效辩护。
韦子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