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子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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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税额 270 余万元!韦子力律师办理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从逮捕到缓刑终获圆满结果

发布者:韦子力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7日 341人看过 举报

2026-03-27

律师观点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中司法打击的重点,涉案税额直接决定量刑层级,其中 “数额较大” 的案件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适用难度极高。近日,山东XX韦子力律师联合承办的一起涉案税额超 270 万元的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其全流程专业辩护与精准量刑筹划,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事人彻底摆脱羁押风险,案件取得了远超预期的辩护效果。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宁X系山东某XX厂实际经营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23 年 10 月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宁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仅有部分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其经营的XX厂名义,向西安某商贸公司、惠州多家家具公司、深圳多家家居公司、建设工程公司等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税额共计 XXX.57 元,价税合计 238XXXX0305.67 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 “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韦子力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经全面研判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清晰梳理出本案三大核心辩护难点,也是此类重大涉税案件争取轻判与缓刑的核心壁垒:

  1. 量刑层级高,缓刑适用门槛严苛。本案虚开税额超 270 万元,已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额较大” 的标准,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缓刑适用的前提是刑期可降至三年及以下,且需综合全案情节认定当事人无再犯罪危险,司法实践中此类大额涉税案件缓刑适用标准极为严格。

  2. 案件事实复杂,证据链条完整,辩护空间受限。案件时间跨度长达 4 年,涉及 9 起犯罪事实、十余家下游受票企业,公安机关已固定了完整的发票抵扣明细、银行交易流水、上下游人员供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全套证据,当事人对核心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无罪辩护无事实基础,只能从量刑辩护角度寻找突破口,对辩护人的量刑筹划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3. 当事人已被逮捕,羁押状态下变更强制措施难度大。案件移送法院前,当事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长期处于羁押状态,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后续争取缓刑的重要先决条件,司法实践中逮捕后取保的成功率极低,辩护工作需同步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量刑辩护。

三、全流程辩护策略与核心工作

面对重重辩护难点,韦子力律师制定了 **“先解羁押困境、再挖量刑情节、最终推动缓刑适用”** 的全流程辩护策略,分阶段、分步骤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

(一)侦查阶段快速介入,筑牢辩护基础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黄金辩护期,韦子力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全案交易细节,精准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开交易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引导其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配合调查;同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时固定当事人自首、坦白等关键从轻情节,为后续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筑牢基础。

(二)审判阶段精准发力,成功突破羁押困境

案件移送法院后,韦子力律师以极致的精细化标准完成全案卷宗审阅,对每一笔虚开发票的税额、交易流水、抵扣情况、税款损失情况逐一核对,确保涉案数额认定无异议;同时,针对当事人已被逮捕的羁押状态,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结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论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申请,于 2024 年 3 月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成功走出看守所,为后续缓刑适用创造了核心先决条件。

(三)全面挖掘从轻情节,构建完整的缓刑辩护体系

在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后,韦子力律师围绕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全面、系统地梳理全案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体系,并向法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1. 当事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2.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当事人自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始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3.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涉案系经营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对税务合规风险认知不足所致,并非以虚开发票为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

  4.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25 万元,并提前足额缴纳了法院拟判处的罚金,以实际行动弥补国家税款损失,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5. 当事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当事人经营的XX厂系地方小微企业,吸纳了多名本地人员就业,对其适用缓刑,既能体现刑法的惩戒与教育作用,也能保障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四)庭审高效辩护,全面推动量刑意见采纳

庭审过程中,韦子力律师围绕前述辩护要点,结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发表了全面、详实的辩护意见,就自首情节的认定、缓刑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核心问题,与公诉人、合议庭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阐述,庭审辩护效果显著。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的量刑建议,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完全契合。

四、案件判决结果

最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韦子力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宁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缓刑判决宣告后,当事人无需再被羁押,依法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其经营的企业也得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韦子力律师的专业能力、全流程的敬业付出与最终的案件结果,给予了高度认可与诚挚感谢。

五、办案心得

韦子力律师表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 “专业” 与 “精准”。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于罪名是否成立,而在于涉案数额的精准认定、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以及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结果。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核心原则:一是程序与实体并重,既要在实体上全面挖掘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也要在程序上把握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节点,先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再为缓刑适用铺平道路;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既要通过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也要充分考虑案件对小微企业经营、地方就业的影响,让司法判决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同时,本案也给广大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的底线,无论是开票方还是受票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刑事法律红线,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律师个人简介: 韦子力,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兰山区律师协会理事、商事业务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
13713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