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代理词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市某某所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协议规定了遇到政府收储等终止协议事宜,黄山市某某所不承担其一切经济损失。
现在黄山XX公司代表政府拆迁讼争地块用于建设安置房,属于政府行为,依照约定黄山市某某所不用承担其损失。庭审中也查明双方在签约时候是明知该地块是会拆迁的,只是时间上不确定而已,因此原告在签约时候就应该知道其营业存在风险,现在政府收储土地致使协议终止,其理应承担经营风险,而不能将其经营风险转嫁到被告头上。可以参照的是:在2008年一起诉讼中,另一户李某因为拒不搬迁,致使黄山市某某所以排除妨碍为由起诉到屯溪区法院。被告李某也仅是就补偿标准提起异议,并没有要求承担损失,最后调解中也没有涉及到赔偿损失,因此赔偿损失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二、拆迁补偿费黄山市某某所愿意给付,但是依据是住宅用地,而非按照商用地标准。因为地块的性质并不是黄山市某某所界定,也不是原告界定,而是拆迁补偿单位界定,他们界定的标准是看土地证书和地块上房产证登记的性质。即使在该地块上的房子办理了开办旅馆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因为没有变更房产证上的房子商住性质,所以是不能按照商住地标准补偿的。
综上,敬请法庭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请,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计算其装潢及其附属物损失总计11781元(在扣除1200元属于黄山市某某所所做的石棉瓦附属房后)。
代理人:程达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4月8日
编者注:该案代理律师经查阅相关法条,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后,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抗辩。原告诉请人民币8万多赔偿,经过律师的分析论证后,提出实际损失只有11781元,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在判决书上确认的数字和律师在代理词上的数字完全一致。原告经过分析后,也无语,服判。此案时程律师在民事案件中的一个成功案例。后来黄山市某某所多个案件均找程律师代理,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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