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观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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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谢某、吴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观涛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5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吴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涛,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区XX。

  被告:区XX,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X运输有限公司及区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温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谢某、吴某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区某、陈某、温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吴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涛,被告XX公司及区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X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101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X运输有限公司按逾期本金的6%每年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开始计至欠款本息还清时止;3.判令被告区某、陈某、温某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XX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原告应被告要求挖工地,第一个工地是碧桂园联丰天汇湾挖地下车库,另一个工地是高明区沿江路加油站对面挖碎砖头装车。双方于2019年5月29日结算,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24101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不予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提供了勾机台班表、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勾机台班表上虽有“XX运输公司”的手写字样,但无被告XX公司的盖章,对单人即本案被告温某虽然是被告XX公司的员工,但其陈述同时是陈某的私聘会计,勾机台班表并非XX公司的项目,而是被告陈某名下公司工程。二、原告提供微信中回复其是对被告陈某的,即表明原告当时认为本案承揽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陈某,只是被告陈某说帮原告向公司追款。三、(2019)粤0608民初4312号案中已查明被告陈某是沿江路179号佛山市高明盛雅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砖渣清运工作实际承包人,被告陈某在该案庭审中也确认是个人承包与被告XX公司无关,而本案勾机台班表中亦有一处备注为沿江路工地,现未有新证据显示被告XX公司为沿江路工地的实际承包人,若被告XX公司对该工地欠付勾机工程款进行对单确认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本院已查明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抗辩权利。原告与被告陈某已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支付工程款124101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区某、温某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未对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进行约定,被告陈某应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程款,被告陈某逾期未支付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该利息应以124101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再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吴某支付工程款124101元及利息(利息以124101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某、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2元(原告谢某、吴某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陈某负担的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陈某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谢某、吴某,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观涛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兼修数学教育,既有理科的严谨稳健,又有文科的灵活热情;曾任职教育、司法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