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观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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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封某1、封某2、清远市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房屋合同买卖一案

发布者:王观涛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涛,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1,住广西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2,住广西容县。

  原审被告:清远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封某2。

  原审第三人:苏某,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封某1、封某2、原审被告清远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家公司)、原审第三人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封某1应否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2、封某2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定金应否双倍返还的问题。周某因同一纠纷两次提起诉讼,另案中周某主张安家公司为卖方受托人被驳回后,双方并未提起上诉,现另案判决已经生效。其后周某又以封某1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认定封某1为卖方受托人后,封某1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封某1作为受托人,其在签订合同及收取定金的过程中,并未披露委托人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规定,周某可以选择向受托人封某1主张权利。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卖方不同意出售,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款“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本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规定,周某有权主张封某1双倍返还定金。原判对此认定及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周某还主张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利息,鉴于解除合同也是周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之一,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了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以及逾期履行的责任,故本院对周某另行主张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封某2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封某2虽然是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另案生效判决已经驳回周某要求安家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现周某要求封某2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封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100000元给周某;

  四、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封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封某1负担,经周某同意,诉讼费由封某1在执行过程中迳付周某,周某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王观涛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兼修数学教育,既有理科的严谨稳健,又有文科的灵活热情;曾任职教育、司法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