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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置业公司与林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观涛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8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涛,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8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8日,置业公司、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204),合同约定由林某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屋价款为人民币658972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林某应支付首期款268972元,剩余房款人民币390000元林某应于2019年1月28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按揭银行未将贷款划入置业公司账户或者划款不足的,林某应一次性向置业公司支付完毕所有房款,若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60天的,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林某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某向置业公司支付了房屋首期款人民币268972元(含前期已支付定金),林某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390000元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至置业公司的账户,但置业公司至今仍未能收到林某的按揭贷款,也没有收到林某一次性补足的房款。

  另查明,林某因银行流水不足未能办理按揭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置业公司、林某之间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林某应于2019年2月28日支付按揭贷款,但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林某仍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故对于置业公司主张解除置业公司、林某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0年9月3日(林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林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约定按房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既不合理又明显过高,一审法院酌定按未付款总额(390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为390000元×10%=39000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林某已经支付了首期款268972元,扣减掉应承担的违约金39000元后,置业公司应返还给林某的款项为268972元-39000元=22997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置业公司与林某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0年9月3日解除;二、林某支付违约金39000元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在扣减掉违约金39000元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房款余款229972元返还给林某;三、驳回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之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置业公司负担1000元,由林某负担4854元。

  本院二审期间,林某向本院提交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一份,拟证明林某在购房时支付了5000多元的物业维修基金,该笔款项在一审中未予处理。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林某在一审中对物业维修基金的抵扣问题未提起反诉,且该笔款项并非由置业公司收取,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按累计应付款总额的10%计付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

  涉案合同约定,林某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60天的,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林某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置业公司以前述合同约定为由,上诉主张林某应向其支付累计应付款(390000元)的20%即78000元违约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虽然林某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按累计应付款的20%计付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下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累计应付款的10%计付违约金39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置业公司上诉主张林某应向其支付利息,该主张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7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观涛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兼修数学教育,既有理科的严谨稳健,又有文科的灵活热情;曾任职教育、司法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