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8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09年11月13日,原告书面委托被告为其办理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西花园宅X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手续,并由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村民委员会对委托书予以见证。2010年7月1日,被告代原告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动迁协议。原告认为,此后,被告一直拖延时间选择置换被安置房屋,导致原告一直租房居无定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怠于履行原告委托的代理事务,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曾向动迁部门表示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委托关系,但动迁公司要求原告以判决形式来确认解除。
孙侠律师观点:原、被告在相关村委会的见证下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现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办理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西花园宅X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手续的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赵浓娣与被告严娉婷之间关于办理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西花园宅XX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手续的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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