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12742号 原告:A,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口国际物流(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定区XX,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A,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麦口国际物流上海XX公司、嘉定区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11年 (优于66.9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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