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波律师
林红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常XX、脱XX等与李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红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常XX、脱XX与被告李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XX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XX、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且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8日至判决执行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被告李XX主动联系我们,以给我们女儿常X玉安排工作为由收取10万元。因安排工作之事未果,被告李XX承诺2017年7月8日前退还全部款项。后我们多次要求返还,被告支付5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我们5万元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李XX辩称,2017年3月,省委信访局的王XX联系我说可以安排地铁的工作,因此收取常XX、脱XX夫妇共计壹拾万元整。因王XX中途出事,被拘押于高邑看守所,至今未退还办事款。我先期垫付还给原告伍万元,还差伍万元整。中途原告夫妇在我住处强行占房、无理取闹,致使里外门被毁(价值五千元)。我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剩余肆万伍仟元整,其余概不负责。
本院认为,李XX承认常XX、脱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常XX、脱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委托款50000元,被告同意返还但称应扣除二原告损坏房门造成的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同意返还款项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所称房门损失,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未提起反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扣除,被告可另行解决。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考虑到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委托款,在占用原告委托款期间必然会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XX、脱XX委托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波,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理论水平扎实、从业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因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人身伤害、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