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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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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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红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于XX与吉X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91民初495号
原告:于XX,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XX。
原告A与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给付原告A工资4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份,被告A雇佣原告B从事木工、钢筋工等工作。2016年2月2日,被告吉X学欠原告A工资43000元,后被告A给原告B出具欠条一份。现被告A拒不给付原告B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求。
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份,被告A雇佣原告B在其承揽的工地上从事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工作。原告A组织部分人员共同完成了上述工作。2016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A应支付原告B工资款共计43000元。当日,被告A为原告B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于XX工人工资肆万叁仟元整,双方商定于2016年3月30日结清。欠款人:吉X学2016年2月2号”。后经原告XX要,被告A至今未付。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保全费4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冻结、查封被告A名下银行存款44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裁定。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A为被告B承揽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经结算被告A认可尚欠原告B劳务报酬43000元,并为原告A出具了欠条,被告A应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被告吉X学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拒不支付,显属不当。现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本院予以支持。原告A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保全费应当由被告B承担。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劳务报酬43000元;
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保全费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395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XX,开户银行:河北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赫暄阔
林红波,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理论水平扎实、从业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因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人身伤害、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