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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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王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红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550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三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故本案应当对合伙人的出资、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和合伙财产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清,并根据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即使当事人对合伙账目存在争议,也应当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事实依法作出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赵XX一方,并仅就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林红波,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理论水平扎实、从业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因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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