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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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红波律师代理周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获支持

发布者:林红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2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原告周某在某市某区某路附近骑自行车时,与被告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腰椎骨折及左足小趾骨折,住院治疗多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陈某负全责,周某无责任。经查,陈某系某科技公司外卖骑手,事发时正履行送餐职务。某科技公司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一家为基础层保险,另一家为补充保险。周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维护合法权益,周某委托律师起诉,要求陈某、某科技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陈某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二、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及具体赔偿范围的界定;三、周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及合理性。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其承保的是雇主责任险而非交强险,与原告无直接法律关系,且保单特别约定营养费、部分护理费等属于除外责任。此外,保险公司以周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认可其误工费。某科技公司及陈某则主张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事发时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某科技公司承担。两家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合法有效。关于损失认定,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相关标准,支持了医疗费5.2万余元、伤残赔偿金8.5万余元、护理费1.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等。因周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法院对误工费未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周某1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赔偿九千元;某科技公司赔偿营养费、部分护理费及鉴定费等共计1.7万余元。驳回周某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林红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剖析了复杂的雇佣与多重保险理赔关系。针对骑手职务行为认定,指导当事人固定接单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雇主责任。面对两家保险公司对理赔范围的抗辩,林律师结合鉴定意见与行业标准据理力争,成功为超龄但仍有劳动能力的原告争取到合理的护理费等赔偿,最大化维护了受害者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林红波,电话(微信):15932493696,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理论水平扎实、从业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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