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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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香烟类的某非法经营罪一案获撤销案件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1日分类:办案小记浏览:165次举报
2025-05-21
前言


去年办理的L先生贩卖香烟被公安机关涉嫌非法经营罪采取刑事拘留我们代理后为其辩护,审查批捕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L先生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该案继续侦查今年4月份公安机关L先生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一、案件简介:

L 先生2020 年初在 A 县城租赁一家铺面经营杂货,租赁合同约定L 先生可以使用原铺面老板(房东)在此铺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同签订后L 先生的杂货铺开始经营并以原铺面老板的名义在烟草局购进香烟再进行出售,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二、辩护方向

我们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家属了解情况以及会见L 先生本人,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分析认为L 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名:

(一)L 先生租用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来销售香烟的行为并不属于无证买卖烟草的行为。

L 先生向烟草局购进香烟并进行销售是基于租赁了原店铺老板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实现,那他销售香烟的行为并不属于无证经营。

(二)当地烟草局对L 先生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香烟并销售的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

从会见了解到,L 先生在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已经打电话向烟草局咨询,租赁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否销售香烟,得到了肯定的答复,随后烟草局还派人到店对L 先生如何在烟草局的AA 进行订购香烟进行指导......我们认为烟草局事前同意L 先生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后对L 先生购销香烟进行指导,也就是承认了L 先生租赁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销售香烟的合法行为

(三)虽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非法转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转租或出借也仅是违反行政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即可,不需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租用烟草许可证不等同于无证经营,L 先生租证进行销售香烟、储存香烟的行为并未损害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法益,租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存在的瑕疵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问题,当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规范和补正,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L 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四)我们还向检察院提交L 先生与原店铺老板的《租赁合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类似情况法院的无罪判决案例。

(五)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公安机关L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本案继续侦查期间我们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认为L先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销案件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

三、办案结果

20254月,公安机关L先生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我们无罪辩护意见全部得到采纳,得到撤销案件的法律评价

四、办案心得

(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的进展等,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判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通过会见可知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公安机关未提取,尤其是书面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可以让家属提供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通过会见当事人,让其知道其家属已经知晓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担心和忧虑。

(二)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成功获取不批捕决定

时刻关注案件的时间节点,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我们通过研究事实、法律及案例检索,我们认为L 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晚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并让家属找出租赁合同以及每一年度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二天到检察院得知案件还没开会讨论,时间刚刚好,还可以约见检察官,口头表达我们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意见,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检察官耐心倾听并表示会认真审查,结果出来会告知我们。第37 天下午,接到检察官电话:“徐律师,L 先生案件我们做出不批捕决定!

(三)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得到采纳

公安机关L先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继续侦查本案侦查期间,我们积极和办案单位沟通,认为L先生行为构成犯罪,撤销案件最后意见得到采纳以撤销案件结案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